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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制度

199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陈香云 张平英 我有话说

一段时期以来,在国有资产的战略重组进程中,部分国企职工下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笔者认为,就业、失业和再就业既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说明,在我国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就业制度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制度应该具备以下特征方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就业机制市场化就业机制市场化是指一个国家调控就业、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政策、机制及劳动力产权关系内涵的体现。它是由市场经济形式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方式决定的。传统的就业是一种计划安置型调节机制,它反映了计划经济规则要求。这种就业机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国家“统包统配”为特色的就业机制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创新,但旧的就业机制仍未彻底改变。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化,在改革中渐次实现由“统包统配”为特色的就业制度,转向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配为基础的就业机制意义重大。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来讲,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的利用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率。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对劳动力与人力资本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了自发调节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由于这种“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无论微观企业,还是社会范围内的人力、财力、物力都能最合理的分配到每一个部门,这就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

就业方式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是契约化的就业方式。因为生产要素的配置与重组本身是一种市场化经济行为,劳动者岗位的流动自然成为市场配置规则的必然趋势。劳动者伴随着经济发展中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工业化进程中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及利益驱动,资本、技术等物的要素自由流动。在这流进流出过程中,劳动力作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更能体现出“自由流动”这一规则。

这种流动式就业岗位使就业方式契约化。所谓契约化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因此,在旧的就业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双方——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可能签订契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事业没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而在新的就业机制下,企业普遍推行“合同制”,政府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推行聘任制,所有这些均属流动式契约化就业方式,是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就业方式。

就业机会均等化市场经济中,就业权力平等,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以适应未来知识经济发展需要。研究表明,我国劳动力供给过剩,一是由于人口多,劳动力供给必然增多;二是在供给结构上不合理。供给过剩的仅是低素质劳动力,而高素质劳动力仍然短缺。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参与率极高,较多年轻人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而过早的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也是造成低素质劳动力多的原因。在这种状态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功能的提高,利用市场机制去配置劳动力资源,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将是有利的。在优胜劣汰中,吸引高素质、高效率职工,排斥低素质、低效率职工。这样一来,可诱导劳动者各自去朝着被认为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行业和企业转移。并随资本从低效率部门和企业向效益较好、利润较高部门和企业以及新开发产业流动。特别是伴随产业结构的升级,将有力地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知识的扩散。

劳动力产权明晰化首先,劳动力产权关系明晰化,是建立市场型就业制度的支点。作为微观市场主体的不仅是企业,还有劳动力个人。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产权,实质上是指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劳动力个人是产权主体,才能成为独立的行为主体,进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次,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视劳动力为资本尤其重要。因为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劳动力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当然要求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对投资给予回报。这就是说,对劳动力不仅按劳动力价值,即按劳动力生产要素再生产的基本费用进行分配,而且把劳动力视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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